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的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等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提出的“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重要指示要求,激活文化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
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以影视、动漫、游戏等为核心的多元数字文化业态创新升级,从内容源头的剧本创作、拍摄制作、数字技术研发、多渠道发行,到产业生态培育,全方位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体系,推动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集聚发展。
第三章 支持举措
(一)支持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精品电影项目创作和播映。对影视、动漫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动画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电影公映票房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400万元奖励。
(二)支持精品电视连续剧创新发展
2.支持精品电视连续剧、动画片项目创作和播映。对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电视连续剧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非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万元。
电视动画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单部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
(三)支持精品网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3.支持精品网络影视、动漫剧播映。对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网络影视、动漫剧,单部作品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支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
4.支持精品微短剧剧本创作及转化。按照创作获得奖项或作品转化所产生版权授权费用的10%给予剧本创作方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微短剧创作和播映。对于通过主流平台上线的微短剧作品(不含动画微短剧),每部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给予20部作品立项奖励。对于在承制拍摄期间产生的制作配套费用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的比例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万元补贴。
6.支持动画短剧创作和播映。对于通过主流平台上线的动画微短剧作品,每部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给予20部作品立项奖励。对于动画微短剧制作配套费用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0%的比例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万元补贴。
7.支持微短剧企业高速发展。对单部微短剧作品第一出品方所获分账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8.支持微短剧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成功上线开展播放运营业务的平台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
9.支持企业开展游戏研发。对于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合规游戏版号的企业,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最高给予10%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10.奖励优秀原创作品。鼓励开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质游戏产品。对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通过的游戏版号、上年度首次正式上线运营的优秀原创游戏产品,每款产品给予游戏运营单位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11.支持游戏企业高速发展。
对于从事游戏研发、发行、运营的企业,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基础奖励。
对于达到基础奖励条件的游戏研发、发行、运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高速发展额外奖励。
基础奖励和高速发展额外奖励可叠加,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0万元。
12.支持小游戏集群发展。每款小游戏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款小游戏最高2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六)鼓励文化企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
13.支持企业使用AI智慧化工具。对使用AIGC技术进行渲染、AI训练、合成制作等,且效益突出的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购买技术或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一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单一购买费用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14.支持企业搭建AIGC公共技术平台。提供AI驱动制作、脚本生成与优化、后期渲染和算力共享等智慧平台运营主体,且已对外服务一定数量的文化产业相关项目,按照其系统建设、制作设备配套等成本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扶持。
(七)支持数字文化作品出海
15.支持影视、游戏作品出海。企业作为海外发行方,对完成海外版权授权并在海外主流平台播出或上线的电影、电视连续剧、网络影视剧、微短剧等影视作品,以及当年度在境外主要发行平台首次上线的原创游戏作品,单部影视作品海外实际收益或单部游戏作品海外充值消费达到一定规模的,每部作品总奖励金额最高3万元,单一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八)培育壮大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16.鼓励实体化办公。为提高要素利用率,进一步盘活闲置资产,鼓励数字文化企业实体办公。对企业租赁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办公用房并实际入驻,且租金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给予经营场所租金80%的奖励,奖励期三年,租金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2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单一企业单一自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企业搭建影视拍摄基地。对于企业搭建或改造超过3000平米,包含医院、学校、酒店、售楼处、商业街区等具备特色场景的影视剧拍摄基地,且已服务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按场地投入成本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18.鼓励企业争取各项荣誉奖励。对于获评国际级、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作品,按照荣誉级别和类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
19.支持举办数字文化主题产业活动。对举办的数字文化产业展会、交易会、论坛、培训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主题产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0.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应用金融工具。对用于开展文化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推广等业务,且年度累计银行贷款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如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执行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贷款贴息奖励总额最高20万元。
21.人才公寓入住补贴。对租赁生态城人才公寓的员工,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在生态城缴纳社保人数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4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则
(一)企业在取得本政策的相关支持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城管委会有权停止奖励支持。
(二)本政策实施期内,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相关条款将随即做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及《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绿色科技促进办法》《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中新天津生态城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等,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与中新天津生态城出台的除上述两个政策以外的产业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四)企业在申请本政策措施时,若已申请、获得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支持的,需明确说明具体情况。
(五)本政策相关内容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生态城各招商局室负责受理各自对接企业申报材料以及支持资金金额核定工作,并会同生态城财政局做好本政策措施相关资金兑付。
(六)本方案自 2025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后,本措施第三章中规定的政策应当兑现而尚未兑现的资金,相关支持对象可以继续申请兑现。


